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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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电信业发展现状及政府管理

一、加拿大电信业概况

依照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统计机构共同开发并使用的产业分类标准,即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电信业(Telecommunications)隶属服务业项下的信息和文化产业,由有线通讯服务、无线通讯服务、卫星通讯和其他通讯等4部分构成。依照收入来源划分,则包括有线业务(包括当地通话服务和长途业务)、网络服务、无线业务、专属数据和线路服务4大类。

据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CRTC)最新发布的《2016年通信行业监测报告》,2015年加电信业实现营收478亿加元,同比增长4.1%。其中,无线业务收入236亿加元,占比49.4%;网络服务收入98亿加元,占比20.5%;有线业务收入97亿加元,占比20.3%;专属数据和线路服务46亿加元,占比9.6%

二、加拿大电信业发展历程

(一)早期发展阶段。1837年英国率先在铁路通信系统使用电报近10年后,1846年该有线通信模式正式进入加拿大,并在随后的50年内得到大范围推广,主要被媒体应用于信息和新闻传输领域,且因欧洲和北美大陆间通信需要,在沿海各省发展更为迅速。

(二)自然垄断阶段。1876年,加拿大人贝尔(AlexanderGraham Bell)在美国申请获得首个电话专利权。1878年,蒙特利尔电报公司(MontrealTelegraph Company)和自治领电报公司(Dominion Telegraph Company)将电话系统引入加拿大,并在渥太华、蒙特利尔、魁北克城、圣约翰城等城市展开竞争。然而历经2年残酷的价格战,上述两家公司均宣布破产,加拿大贝尔电话公司(BCE)接管了其电话系统,并于1880年获得政府颁发的牌照。

加拿大贝尔拥有的专利权于1885年到期终结,1906年加拿大政府启动电信业管理,加拿大电信业一度进入完全竞争时期,至1915年该行业拥有超过1500家电话公司。随后,加拿大政府并未选择建立行业管理体系,而是在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阿尔伯塔省等地先后成立了政府所有的电话公司。随着加拿大贝尔采取的一系列应对行动以及政府颁布的管理措施,加拿大电信行业的竞争迅速减弱。事实上,在1985年之前加拿大电信行业一直处于分区域自然垄断状态,各主要电信公司在其所属区域内面临的竞争十分有限。

1932年,加拿大9家主要的区域电话公司与TelesatCanada公司联合组建了“泛加电话系统联盟”Stentor),整合了境内电话网络,并通过联盟维持垄断地位。

(三)政府引入竞争阶段。随着科技进步,通信领域业务由最初的语音通话服务逐渐拓展,“智能网络”相关需求不断增加,语音信箱、转接服务、来电显示以及视频传输、网络、数字业务等增值业务得到发展,加拿大政府也于1976年拓展了原有“加拿大广播电视委员会”的职能,正式成立“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CRTC)”,将通信业纳入管理范畴。随后数年内,CRTC尝试引入竞争,逐渐放宽了电信领域管制程度。

1979年,CRTC率先开放了专线市场,允许私营线路接入公共通讯网络;1982年,CRTC允许消费者在不同运营商间自由选择电话终端;1984年,CRTC取消针对包括电视服务在内“增强服务”的管制,允许更多信息服务供应商进入市场,有效降低了接入成本,将加拿大电话接入率大幅提升;1985年开始,CRTC逐渐在长途电话业务领域引入竞争,大量新公司进入并大幅降低了长途通话费, “泛加电话系统联盟”的作用也随之下降;1997年,在CRTC的主导下,本地电话业务也进入竞争状态。

(四)业务融合及寡头垄断阶段。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1997年世贸组织(WTO)关于电信服务贸易达成的协议,对加拿大电信业乃至全球电信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增值业务、数据业务、移动业务、有线通信、基础通信设施等市场均要对外开放,直面外国电信企业的竞争。在外来压力作用下,加拿大政府一改此前阻止电信业务融合政策,鼓励业内企业涉足多个业务领域、逐渐做大做强,提升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在外资企业进入国内电信市场方面设置了多重障碍,对本土电信企业进行保护。

虽然加拿大电信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在上述政策作用下,加拿大电信市场依然长期由少数大公司主导,小公司只能在适当程度上参与竞争,行业集中度一直处于高位。虽然政府多次尝试在电信市场尤其是无线通信领域引入新的竞争者,但因总体市场容量有限、在位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刻意阻挠等原因,加拿大电信业一直保持寡头垄断的状态。20世纪初设立的省属电信公司也大多被收购,如阿尔伯塔政府电话公司(AGT)于1991年被研科集团(GroupTELUS)收购,曼尼托巴电信服务公司(MTS)于2017年被贝尔集团(Group Bell)收购。2015年,贝尔集团、魁北克集团(Group Quebecor)、罗杰斯集团(GroupRogers)、肖氏集团(Group Shaw)、研科集团等前5大电信公司占据了加拿大电信行业总收入的84%;罗杰斯(Rogers33%)、贝尔(Bell29%)、研科(TELUS28%)等3家运营商基本保持了对无线通信领域的垄断,长期占据90%左右的市场份额。

三、加拿大电信业监管机构及法律体系

(一)电信业监管机构及法律基础。基于电信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力,该行业一直受到重重监管。然而随着全球放松监管潮流的稳步发展和竞争的引入,加拿大的电信管制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建立起不完全的竞争性管制,即电信市场由行业管制机构、一般竞争管理机构实行并行管辖。

加拿大的电信管制体制内部主要有三部联邦法律,分别是设立CRTC的《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法》(CRTC Act)、建立实质监管框架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和《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CRTC根据《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法》、《电信法》或任何国会“特别法”授予的权限,对加拿大电信业务经营进行管理。事实上,《电信法》赋予CRTC广泛的权力监管电信业内的参与者,以实现以下目标:“确保电信系统有序发展;为加拿大所有民众提供可靠的、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电信服务;提升加拿大电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确保加拿大民众对电信运营商的所有权和控制力;推广加拿大电信设备;培育市场力量,提供可靠的电信服务,确保必备的监管有效、高效;推动电信行业创新;对电信用户的经济需求和社会需求做出反应;保护民众隐私。”

加拿大竞争局则根据《竞争法》的授权,对电信市场竞争情况实行管制,其目标包括:“保持和促进竞争,提升加拿大经济的效率和适应能力;扩大加拿大参与世界市场的机会,同时认识到外国竞争在加拿大的角色;确保中小企业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加拿大经济;给消费者提供有竞争性的产品和价格选择。”

(二)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竞争法》的目标与《电信法》许多政策目的存在一定矛盾,前者奉行的市场开放和经济效率导向与后者的“适度保护”目的之间有着本质性差异。作为行业管理者,CRTC拥有更大的权力,管制范围涉及电信业、行业参与者几乎所有的经营领域。而加拿大竞争局则着重推动由市场力量取代管制,受此影响,CRTC在引入市场竞争、放弃管制权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竞争局期待实现的目标依然存在一定差距。

在法理基础上,作为特殊法的《电信法》应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竞争法》,但在一些“灰色领域”,两个机构依据不同法律基础采取行动时就会发生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意识到这一点后,1999CRTC与加拿大竞争局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展示两个机构对如何实施各自管辖权的理解,并将电信市场业务划分为四类,即CRTC控制自身管理职权的领域、双方共同管制的领域、CRTC单独管理的领域、竞争局单独管理的领域。

四、加拿大电信业保护政策

加拿大对外国人投资本国服务业有诸多限制,具体到电信行业,《电信法》要求电信运营商必须是加拿大控股公司,具体要求包括董事会成员中加拿大公民须超过80%、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被非加拿大人控制等(仅进行电子数据传输服务或租用现有线路从事电话服务的公司不受此限制)。若加拿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电信公司,那么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该母公司超过1/3的股份。201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放宽电信领域外商投资比例,允许外资公司收购市场份额不足10%的本地小型无线通信公司。

2013年以来,加拿大联邦政府曾计划通过优先向小型电信公司拍卖无线频谱并限制大公司认购、放宽电信领域外商投资限制、尝试引入美国运营商Verizon等措施,破除罗杰斯、贝尔和研科三巨头对加无线通信领域的垄断,但收效甚微。小公司要么被三巨头并购,要么因资金不足申请破产保护,要么陷入经营困境,始终无法撼动三巨头的垄断地位;而在三巨头的联合公关、电信行业员工广泛抵制的共同作用下,Verizon最终也放弃了进入加拿大市场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