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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业组织类型概述
2007-05-03 22:14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公司
概述
在加拿大,公司是最常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一个其股东和管理层分离的法人组织。公司的存在可能是永久的,因为它不因任何一个或所有股东或经理人的离开或死亡而受到影响。
作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公司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权限,特权和责任义务。它能持有资产,进行业务活动,承担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他们通常不管理公司业务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股东依法受公司责任和义务的保护。除了魁北克省,加拿大的股东不必在公众档案上公开自己的身份。一般来说,由公司的董事来管理公司,董事由股东推选。但是,如果股东自己愿意直接管理公司,他们可以签订一个全票通过的股东协议。这类协议可以有效地把公司的管理职责从董事那里转移到股东手里。这样的作法也无需公开备案(联邦公司中如果股东通过协议一致赞成,股东的全年收益可以公开)。

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被普通公众买卖。相反,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出售和转让则受限制,通常需要大多数董事或股东的同意。
公司作为商业实体的主要优点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其永久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公司在融资和产业规划方面的灵活性。不利之处是公司在成立、运营和解散时的成本费用较高。因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股东不能直接利用可能产生的任何税负损失。与非公司实体,如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可能更难于用作税务效益的工具。
联邦公司或省公司
商业公司可以按《加拿大商业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简称CBCA)向联邦注册组建,或在任何省进行注册。在安大略省,商业公司受《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简称OBCA)管辖。在魁北克省,相关的法律是《公司法》(Companies Act,简称QCA)。CBCA、OBCA、QCA的规定要求基本一样,明显的不同之处将在下面阐述。但是,不管是依据上述哪个管辖法律注册公司,其效率都很高,注册费也比较便宜。
联邦公司(尽管在魁北克省注册需要填报一个法语的公司名称)有权以公司名义在任何省份开展业务,而按省法律成立的公司没有合法权利这么做。因而,一个安大略省的公司或一个魁北克省的公司如果该省已经有其他公司使用与其相似的,容易混淆的名字不能在该省用这个名字申请执照或注册。如果担心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按CBCA注册成立公司可能会更有利。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CBCA公司的名字在其他省份会引起混淆,它或许同样需要用不同的名字在其他省份运营。不过,注册省公司可能更容易得到自己想要的公司名称。根据OBCA(不同于CBCA)申请的公司名称无须经过预先审批来避免或确定是否和其它公司名称混淆。公司创办人可以自行决定其所选择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能遭受被他人反对的风险。
联邦和省公司必须在他们计划开展业务的各省按要求注册。省内公司如果想在其他好几个省份开展业务还需获得省外执照。不过,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只有注册要求。
通常只有上市公司(不论是联邦公司还是省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布财务报告。
CBCA要求至少25%的董事是加拿大居民,除非公司董事少于四人,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一位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OBCA要求多数董事是加拿大居民,除非公司只有一、二位董事,那么至少一位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而在魁北克省注册公司没有要求必须有加拿大居民作为董事。但是,联邦的公司法,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公司法都要求一个上市公司最少要有三名董事。
值得一提的是,CBCA公司,OBCA公司和魁北克省公司之间有一些重要的区别。QCA准许发行有面值和无面值两种股票,并规定可以发行没有完全兑付的股票。然而,CBCA和OBCA禁止有面值的股票,同时也禁止发行没有完全兑付的股票。最后,CBCA和OBCA对公开财务状况的披露规定比QCA 更严格,并授予少数和持不同意见股东更多的权利,所获得的补偿也比QCA多。但是,QCA,也有一些限制。因为不同于联邦和其他省的规定,QCA没有规定股东和董事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参加会议何进行投票。
加拿大其他省的公司法和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公司法相比大致相同。但是,有些若干细节规定上会更加灵活,更多地是有利于投资人。例如某些省不要求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或者可以准许一个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分公司持有其股份(这方面联邦和安大略省的公司法是禁止的)。
管理人员和董事
公司的日常运作通常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可以是非加拿大居民,但是,他们需要符合《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规定要求(见下面的临时入境和永久居住一节)。
虽然多数OBCA公司的董事通常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外国人控制公司依然是可能的,因为股东(不需要是加拿大人)可以选举董事也可以撤销他们的职务。再者,如上所述,CBCA、OBCA和QCA以及其他省的公司法律规定根据一致达成的股东协议,也可以有效地把董事的一些或全部权力和职责(连同他们承担的责任)转给股东们(或者单个股东)。
董事和管理人员必须诚信行事,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他们应该像一个理智和审慎的人在同样的状况下所应该做到的那样尽心、尽力和尽其所能地履行职责。
董事和管理人员可能因某些行为造成公司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要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公司破产时,董事如果违反安大略省的《2000年雇用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魁北克省的《劳工标准法》(Act Respecting Labour Standards)以及联邦的《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以及与工资相关的扣除款项就要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公司可以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就这类个人责任购买保险;但是,保险一般只能涵盖董事和管理人员在真诚履行职责情况下所犯的违法行为。CBCA允许保险范围更广些,即便该行为与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诚信职责相违背也可以受保。
子公司或分公司
一个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可以通过设立一个新的子公司或设立现有公司的分部开展业务。这类选择主要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但下面所介绍的非税务考虑因素也有一定关系。
加拿大的大部分省都不允许成立带有合伙特点的,混合式公司实体。但是,新沙高省和阿尔伯塔省允许成立无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没有有限责任。但是,在其它方面它也有和一般公司相同的地方。尽管这种无限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加拿大税务方面的考虑,但是也出于对美国税务要求的考虑。因此,无限公司的形式经常用于有跨境业务的公司。新沙高省和阿尔伯塔省的无限公司有很大的区别。阿尔伯塔省规定,公司股东对无限公司的任何责任义务,行为和违约负有责任;而新沙高省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在无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公司债务,公司名誉受到损害或被清算时才承担责任。
子公司
如果选择成立子公司,则必须考虑成立公司的成本和维持公司运作的费用支出。如果根据OBCA或CBCA成立子公司,必须考虑有无适当的加拿大居民担任董事。公司的某些档案通常必须保留在加拿大。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名字与地址属于公开档案。不过,由于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母公司一般不对子公司产生的债务负责,除非子公司是一个无限公司。
分公司
也可选择无法人地位的分公司来代替子公司。外国公司必须在想要开展业务的所有省份注册。如果外国公司的名字与该省内某个早已存在的公司同名或名字相近,则该外国公司不得在该省注册。此外,魁北克省要求在该省注册的外国公司要使用法语名称。分公司所用的商业名称应正确注册,且不能与注册省内的现有公司同名或名称相近。外国公司在安大略省设立分公司,尽管只需履行一般正常的手续,也必须根据《省外公司法》(Extra-Provincial Corporation Act)向消费者和商业部申请获得执照。
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展业务并事先约定个人之间关系的商业形式。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合伙企业。在加拿大,一个合伙企业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以外的单独法律实体。
合伙企业主要有两类。在一般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都能参与企业管理,但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合伙人承担的有限责任仅限于他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但是,他们只能作为被动投资人,不能参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也允许专业人士通过一种特殊类型的一般合伙企业从事商业活动。这种合伙企业叫做有限责任制合伙企业。它给每一个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避免因其他合伙人的疏忽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安大略省管理这方面的法规是《合伙企业法》(Partnerships Act) 和《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它们除了明确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外,还规定了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包括了习惯法的规定和公平的原则。
在魁北克省,合伙企业受《魁北克省民法典》(Civil Code of Quebec) 的管辖。该法也确定了合伙人之间以及他们对第三 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合伙企业成立、经营及解散的条件。
这些法规所涉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通常经合伙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确定。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协议来决定,对某些事项的规定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在资本投入或参与合伙企业的其它融资,利润分配和机构管理等方面。
合伙企业的损益虽然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核算,但却由合伙人来缴纳有关税赋。这种税务处理是人们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而非公司形式的主要原因,因为每个合伙人可以用他/她在合伙企业里缴纳企业税负的损失来抵消他的其它来源的收入。
一般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每个合伙人就合伙企业产生的对第三方责任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相应限制条款并已经通知第三方,否则每个合伙人都可以牵扯到其他合伙人。不过,合伙人通常对其加入合伙企业前或结束合伙关系后产生的债务不负责任。
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不利之处在于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以及某一个合伙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个人责任将制约所有其他合伙人。
在安大略省,一般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必须按《企业名称法案》注册合伙企业的名称,除非该企业是以各合伙人的名字命名的。在魁北克省,一般合伙企业每年要根据《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年度申报。这种年报要包括在魁北克省内从事业务活动公司的法文名称。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年检还要求公布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兼具有限责任和被动投资人享有税务抵消的双重优点(某些税法中的限制例外)。这种企业结构形式通常用于公开融资和房地产联合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跟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同)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他们的权力和责任是有限的)。
合伙企业一般由总合伙人或所有合伙人共同管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这样,他/她就不承担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相对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从而使被动投资人能够以最小的个人风险获取与其投资比例相对应的利润。
在安大略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按照《有限合伙企业法》将由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签署的声明备案注册。该声明每五年必须更新。如果合伙企业要结束经营,必须提交企业解散声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姓名和他们所投入的股份不需要公布于众。
在魁北克省,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必须按《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要求每五年提交一份声明备案。该声明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在魁北克省的主要营业场所的地址,公司成立时的业务性质,一般合伙人及初始有限合伙人的名字和地址,还要指明谁是最大的投资合伙人。
非公开合伙企业
在安大略省,只有按《有限合伙企业法》提交声明备案后才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但是,一般合伙企业无需注册或公开备案就能存在(但是,如果一个合伙企业使用的不是合伙人的名字,而是使用一个公司的名字或一个企业的名字,这个公司名字或企业名字就必须要依照《企业名称注册法》进行注册)。如果合伙关系符合一般合伙企业的法律标准,它的成员将作为一般合伙人对与合伙业务有关的债务负责,受任何合伙人带来的这类债务的约束,甚至对第三方负责,哪怕第三方不知道其他合伙人的存在或身份。这反映了习惯法的准则:未公开的主要债务人与公开的主要债务人一样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在魁北克省,未按照《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递交声明备案的一般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是非公开的合伙企业。非公开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组成,或者依照公开申明成立非公开合伙企业意向的约定来组建。如没有协议,每一个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作为一般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处理,该企业按一般合伙企业对待。
与一般合伙企业不同,非公开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通常用本人的名字签约,单独对第三方负责。不过,当第三方知道合伙人以合伙人的身份交易时,每个合伙人都可能因其他合伙人以该身份进行交易而造成的债务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由两方或多方(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达成协议来筹集资金和技术以从事某项特定业务的约定关系。项目资本的投资人对合资企业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共同所有权。因为它基本上是一种未经成文法律特别规定的合同关系,投资人可以就他们所选的任何条款达成一致。因为合资企业不是纳税意义上所承认的实体,收入和亏损是以每个合资人计算,而不是以合资企业整体计算。
合资企业可能很难与合伙企业区分开来,合资方对他们关系的确定不是最终结论性的。在法律上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合伙企业要进行利润分成,这是最根本的;而合资企业的投资人通常则在分担费用后分享项目收入分配,但不计算合资企业的整体利润。平等参与企业管理是一般合伙企业的特点,但在合资企业里不是很常见。合资企业经常由一方负责企业运作,或者采取合约式承包管理。
如果合资方不希望他们的合资企业被当作合伙企业来对待,他们应该达成一个书面协议,列明各自详细的权利和义务,并谨慎从事与第三方交易。在魁北克省,合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将他们的声明备案注册以避免被当作一般合伙企业。因为在一般合伙企业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并作为合伙人纳税而不是作为合资企业方纳税。
信托公司
虽然一直可以采用信托公司来作为商业组织形式,但直到最近才确定了只有收益性信托公司可以成为向一般加拿大公众提供信托产品的机构形式。采用信托公司而非正常公司结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者可实现更大的税务减免效益。在税务减免上,它比用红利形式向股东派发公司利润所能取得的效益更大。在多数情况下,信托公司本身不是商业运营的实体。
信托公司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在法律上,它的资产为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要承担信托公司在运作中所引发的债务(虽然受托人有权免于因信托资产而承担这类责任)。与公司股东不同,信托公司的投资者不负有法定有限责任,但他们有时要承担某些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要对信托公司运营中产生的债务负责。安大略省新近通过了立法议案明确进行公开交易的信托公司投资者 (该信托公司必须是根据安大略省法律成立的,并根据该省证券法规进行公司文件披露的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将不必承担这类责任。
个人独有企业
由一个人拥有的企业称为个人独有企业。这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对企业所有责任和义务负责。因此,如果违背了这些责任和义务,他/她的个人资产就会有风险。
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独有企业的法律,但个人独有企业的所有人需要遵从联邦、省和市一级颁布的涉及贸易和商业、许可证和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安大略省,用自己姓名以外的名字来开展业务或作为企业对外名称的个人独有企业业主必须按《企业名称法案》(Business Names Act)注册其名称。在魁北克省,用自己全名以外的名字或名称设立企业的人必须按照《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Act respecting the legal publicity of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s and legal persons)进行声明注册。
个人独有企业可能适合小企业,因为它可以避免和降低在设立和经营公司上的许多成本以及在管辖公司上复杂的规章体制。在初始期,这种企业中的非资本性亏损通常可以从业主的其他来源收入中扣除。个人独有企业的不利之处在于企业业主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并只能通过出售资产来转让企业。
合约性质的商业安排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协议经营。根据这个协议,一方,即授予特许者,给予另一方,即接受特许者,在特定地区使用商标或品牌的权利。
特许经营涉及协议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授予特许者通常保留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以掌控接受特许者开展业务的方式。但是,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代理。在魁北克省的特许经营只受一般合同法律的管辖。
安大略省对特许经营有专门的立法。该省的法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较广,其法律可能也适用于某些一般不被认定为特许经营的经销合同。除了对授予特许者有公开责任的要求外,安大略省法律还规定了在履行和执行特许经营协议时公平交易的法定责任。它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必须遵从特许经营法律,允许通过其他司法机构对争议进行诉讼或仲裁。
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经营是协议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据此,许可证颁发者授予许可证领受者使用版权、工业设计图形、专利、商标、品牌或专门技能的权利。这种关系尽管适用联邦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是,首先适用一般合同法律。
结论
在决定哪种商业组织形式最合适时,必须考虑该企业的具体需求。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包括:商业组织的复杂性,企业的性质,是否需要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权益的可转让性,参与管理,责任的范围,融资因素,以及税务(非加拿大投资人在加拿大和在其本国税务方面)的考虑,。其实税务上的考虑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

加拿大商业活动的融资
在加拿大,商业公司有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有通过资本融资和借贷融资。
借贷融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在公司资本增资时股东购买股份所获得,也可以向第三方,例如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借贷, 或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在加拿大,无论政府批准开办的银行、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分行,还是其它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对加拿大的上市公司或私营公司在提供融资方面都很活跃。在大部份省或地区,第三方借贷人通常要求公司股东的资本保持一定的水平。对小规模私人公司,借贷人也可能会要求公司股东个人担保。
从第三方借贷人那里借贷融资主要分两种方式:经营性融资和资本融资。顾名思义,经营性融资是对企业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资本融资则是对企业的资本进行投资或收购。两种融资通常都带有利息并且和市场的浮动利率挂钩。贷款人会允许借款人从一种利率转换到另一种利率。资本融资一般要求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
不论是经营性融资还是资本融资,投资人在贷款时都会要求公司对其贷款提供偿还担保。担保常常可以是借贷人的全部资产费用,包括全部货物财产;应收款,固定资产,例如机器和设备,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房地产。每一笔融资款的担保将取决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讨价的能力,再就是要看用于担保贷款的,可偿还资产的性质。
担保融资
按加拿大法律,财产分为两种:一是房地产或称不动产(土地,以及附着其上的长久性房产);除此之外是另一种,即动产或称为可移动财产(所有不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包括车辆、设备、库存、应收帐目及其它无形财产)。
在魁北克省可以用不动产作抵押进行担保,在其它省则用房地产作抵押或通过抵押借款来进行担保。不论哪种情况,放款人都要通过对相关财产的登记来保护其担保权益和保证其优先权。
对于动产担保,除非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一个省,否则放款人可能要在加拿大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登记以保护他的担保权益,因为加拿大个人产权的担保基本上(虽非绝对如此)是受各省管辖的。
安大略省的«个人财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简称“PPSA”)基本上是照搬美国的«统一商业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九章内容。加拿大多数省份也有极为相似的立法。
安大略省的«个人财产担保法»适用于所有实际产生的抵押权益(包括融资协议和所有权有条件转移)的交易。担保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在一个电子化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登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登记,例如债务人改名,抵押物转让,或要求抵押展期。
魁北克省«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双方同意接受的担保形式, 即贷款抵押(借贷抵押)。抵押权是通过对个人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包括现在和将来的资产)的借贷抵押来约束债务人履行他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且只要该义务未履行完,这样的抵押就一直存在有效。该种抵押形式对第三方担保权益的保护通过为此目的设立的登记处公布或者担保财产的移交来确定。今后在某些情况,如贷款人的名字变更也需要公布。
在动产担保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航运、铁路和一些银行担保等有限领域有立法权。尽管联邦法律框架内对知识产权作担保权益并未作全面的规范,但是担保协议一般可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简称CIPO)申请登记。如果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价值很大,借出款项者通常可以在有关省份和联邦进行担保登记备案。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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