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加拿大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加经贸合作进出口企业名录相关链接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 >  正文

加拿大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2007-05-03 22:12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法律框架

环境法属于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共同管辖的范围。虽然省级政府一般在环保立法方面起主导作用,但是,联邦政府近年来在环保方面的作用趋于活跃,并已经开始协调全国性的环保项目和标准。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环保方面分别要遵守省与联邦的规范要求。尤其是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环境保护制度。
污染产业
土地和地下水的污染主要由各省进行管理。虽然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确定实施“谁污染谁赔付”这一法律原则,但房地产的购置者应该明白他可能要对购买房地产以往的污染,以及由此产生转移到别处的污染负有责任。住房的承租人也要确定其所签的租约是否有这方面所规定的责任。
例如,安大略省的«环境保护法»(Ontario’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简称“EPA”)规定可以对拥有,或管理,或控制污染产业的任何人签发行政命令,不管污染是否由此人,或其实体所造成。对于出售或出租後仍制造污染的产业,即使不构成污染源,新的业主或租客将被视为污染的制造者而可能要承担责任。不过,安大略省对清理历史遗留的污染一般情况并没有硬性的法律责任。
新近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EPA)对有关法律责任作出了一些有限的免除规定。只要新的业主或新来的租客进行适宜的调查与治理并呈交“环境保护点情况纪录”,并在纪录中列明污染情况,他们因此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对在“环境保护点情况纪录”所记录的污染负责(除非污染转移别处,或者监理人员确信有危及健康与安全之处)。2005年10月以后,凡已经规划的并涉及较敏感的地产开发使用项目所发生的任何变动都要准备和递交“环境保护点情况纪录”。
历史上魁北克省清除污染的责任一直限于“谁污染谁清理”。但是,2003年«环境质量法»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简称EQA)修正案对可能承担责任者的范围规定有所扩大。比如在安大略省,对污染地点承担责任的人可能是造成污染者,也可能是任何拥有,或曾经拥有,污染地区“监护权”的人(例如业主、承租人或占用者等),自2003年3月起,即便这些人(作为实体)并没有造成污染也要承担责任。对污染地拥有产权抵押债权人同样可能被视为拥有污染地“监护权”,因此要承担清理责任。
在魁北克省,许多情况下清除被污染的环境必须在省环境部的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复原计划和实施日程表进行。计划与日程必须经该部核准,而且可能要规定土地使用限制。根据复原计划要求作出的工程概要与土地使用限制报告,包括责任与义务,必须在土地登记部门注册。注册使复原计划也能约束第三方。今後任何购买者均负有复原计划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土地使用限制)。
按照环境部的指令所作的清理复原要遵循«环境质量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除此之外,目前魁北克省对污染地点的清理尚无法律硬性规定的责任。不过,在土地上的某些特定工业或商业活动的终止或变更,必须制备具体研究报告并呈交环境部。如果报告显示有任何污染物超出许可的度量,就要向该部送交复原计划。一旦发现这类工商业活动造成污染,拥有该地区“监护权”的人必须书面通知邻近房产主和环境部。上述具体研究报告与污染通知均须在土地登记部门备案。此外,市政当局要将所辖土地上的污染点列单公布,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企业经营责任

通常情况下,保护环境主要指二个机制,一个是指全面禁止抛泄污染物的措施,另一个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活动实行和颁发许可或证书制度。
例如,安大略省«环境保护法»禁止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并且要求违法各方立即通知监理人员。造成或允许非法排放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环保惩处以及行政命令的处罚。要想免这些惩罚,在生产经营中(对空气、水或土地)的所有排放都要经过省环境部门核准。这样的核准程序可能要附加一些条件和要求(包括财务上的保证),以及必要的排放设备(包括污水管道与水处理工程)方面的要求。

与安大略省一样,魁北克省«环境质量法»规定禁止污染、立即报告事故性污染排放以及清理污染的责任。任何建筑施工、工业生产活动,或者加工处理程序的实施或变更,如果有可能向环境排泄污染物,就必须事先获得核准并取得许可证。魁北克省受监管的污染物范围非常广,这一点与安大略省相同。

市级政府一直负责噪音污染的监管,其环境的监管还包括排泄雨水与污水的排泄系统。有许多市政府还订立了实施细则,而且对违法排泄造成污染的惩罚罚款很高,尤其涉及城市地下排水系统的污染。

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联邦以及省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公司遵守保护环境法律的实施。根据联邦的«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董事与管理人员负有法律责任来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公司遵守该法律的规范要求。安大略省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其目的是防止公司(i)造成非法排放,(ii)违反行政指令,(iii)违反有关排放和有害废物处理方面的许可和公告。在魁北克省,根据«环境质量法»,凡因董事和管理人员指示,授权,建议和鼓动而导致公司拒绝或忽略遵守该法,均属违法行为。
如果董事和管理人员被发现私下允许排放污染物(包括违反联邦 «渔业法»与魁北克省«环境质量法»的情况),也会承担业务经营责任。和董事相比,公司的管理人员更可能要承担这种责任,因为他们对污染的控制和排放负有管理职责(而董事只负有一般监管职责)。
环境评估

某一个具体项目在立项筹划或者动工之前,可能会被要求作环境影响评估。加拿大联邦的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 要求凡是涉及联邦资助或批准使用土地,或者需要联邦政府许可和核准的项目都要做环境评估。同时,省一级环境评估制度也可能会适用于某些项目。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两省,私营项目也可能被要求按照规定提供环境评估并且要举行公开听证会。
气候变化

加拿大联邦目前在重新审定其根据«京都协议»所要承担的减少气体排放的责任。履行加拿大所作的承诺要求加拿大起码要减少270兆吨的排放量。前一届政府制定了称之为“绿色计划”的改变气候计划。排放量“规模很大”的行业(诸如采矿业、制造业、燃油与燃气以及热电行业)预期每年总共要减少排放45兆吨。这要通过实施企业排减措施或者购买减少二氧化碳气体信贷来实现。计划中减少排放的最大部分(每年75至115兆吨)要通过购买政府设立的“气候基金”项下减少气体排放信贷来完成。
目前执政的联邦政府正在重新考虑“绿色计划”。尽管现政府已经确认加拿大将履行作为«京都协议»缔约国的义务,但是,因为产业规则的进一步发展,现政府的立场已经明确到2012年加拿大已经不能达到其减排的目标,但是应该确定远期实施方案。政府已经提出要制定一个«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旨在面对诸多环保问题优先治理住宅气体排放问题。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加拿大经商法律环境概述    2007-05-03 21:59
加国金属公用设施 成盗贼发财致富的目标    2007-04-28 10:05
加拿大禁止出售非节能灯 计划5年内全面禁用    2007-04-28 10:04
加拿大央行维持关键借贷利率4.25%不变    2007-04-28 10:02
依赖美国的恶果:加汽车出口额下滑48亿加元    2007-04-28 10:01
就业市场继续发展 国民收入有所增加 央行看好未来三年经济    2007-04-28 10:00
两中国工人在加身亡 引发临时工作签证争议    2007-04-28 09:58
两华工阿省身亡.引发翻译服务问题    2007-04-28 09:48
驻加拿大中资企业名单    2007-04-27 03:03
加铝对中国过度需求有微词    2007-04-27 03:0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加拿大经商参处邮箱